隨著知識產權的發展越趨成熟,大眾對這方面的認知更多。而知識產權更多時候是做生意的入門點。基本上企業家都清楚玩法,生意做到有品牌效應時才能夠有長遠發展的事實。簡言之,當消費者對你的品牌有深刻的印象之時,也代表了你成功打開了生意之門,更有機會將生意推向另一層次。
有見及此,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更注重商標的註冊及保護,在生意發展之前就開始為品牌鋪路,安排商標註冊。為了“斬妖除魔”不惜重本聘用知識產權團隊進行商標監察,見一殺一。此舉目的不外乎以下所列:
1. 讓品牌在市場率先佔一席位,正所謂 “霸定位,無蝕底”,基本上是大企業或連鎖企業的例牌動作, 生意開始之前已經有市場份額,等於贏在起跑線。
2. 避免生意經營時突然殺出 “程咬金”, 阻礙品牌發展。筆者經驗之談,有一客戶經營餐飲行業,店舖雖小卻門庭若市,企業主自小靠廚藝行天下,不屑知識產權能夠帶來什麼效應,自認為生意有麝自然香,就算滿大街同名同姓也沒關係,能糊口便已足夠。可惜最終如意算盤打不響,不但止被人反告侵權及罰款,最後,所謂多年“老字號”也逐漸消失了。
3. 為了防止他人使用近似的商標,將一字之差的商標名稱都一併納入囊中。
商標持有人是否會 合理使用註冊商標呢?
現時有許多企業秉承著“商標先行”的原則,提前將商標註冊,但就並非會全部使用,而使得商標閒置。
“不予使用”的理由 提出撤銷商標註冊
為了應對這一現象,幾乎每個國家或地區均有相應的條例,例如香港商標條例第599章第52(2)(a)條以”不予使用”的理由提出撤銷商標註冊,也就是大家常聽說的【撤三】。
簡單講解何謂【撤三】,商標是就某些貨品或服務而註冊,但沒有連續三年內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記錄,並且沒有能成立的理由不予使用 (例如有對該商標 所保護的貨品或服務施加入口限制或其他政府規定 )。
當以上理由成立的情況下,任何個人或企業都可以對該商標提出”不予使用”的理由要求撤銷註冊的申請。換言之,如果閣下的商標核准註冊後,若出現至少連續三年沒有實際的使用,你的商標就會存在被撤銷的風險。
商標一旦被【撤三】成功後,原商標持有人就會失去該商標的專有權,並且不能繼續在相應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將對原商標持有人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總而言之,商標的生命在於使用, 當你持有註冊商標卻沒有適當地去使用這個商標時,第三者將會使用你的商標進行商業行為, 亦有十足的理由證明他比你更需要這個商標,從而你的商標冒上被撤銷的風險。
對某些個人/企業來講,失去的可能是初時的註冊費,但我們不能忽略的是,商標有效期十年(香港地區),擁有商標期間你已獲得十年的無形資產,無形資產產生的價值你又知幾多? 你寧願隨便捨棄這份無形資產還是使用它、擁有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