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宙G.E.M.要改名?!

近期人稱宇宙G.E.M.的香港女歌手鄧紫棋突然宣佈與其經理人公司解約,事件涉及知識產權問題,因G.E.M.的原名為鄧詩穎,而「鄧紫棋」及「G.E.M.」是其藝名。其經理人公司早年已於香港及中國內地註冊了「鄧紫棋」及「G.E.M.」為商標。坊間對如何處理眾說紛紜,有說她需改其他藝名才能繼續歌唱事業;有說叫她直接將真名改為「鄧紫棋」及「G.E.M.」;又有說只需等商標到期,問題便解決。紜紜說法中,未見有具知識產權專業知識的見解,理性地對事件作出分析及建議,因此筆者嘗試從不同的角度分析說明,及對註冊商標誤解的說法作回應。

經商標查冊,G.E.M.經理人公司註冊了的中港商標為,香港商標「G.E.M.」於第22、25、26及28類註冊;中國商標「G.E.M.」於第22、25、26、28及41類註冊;中國商標「邓紫棋」於第9、14、16、25、35及41類註冊。香港只註冊了英文名,並只註冊了商品類別,相信是了解香港採用「使用在先」原則,故沒註冊服務類商標。中國內地則中英文名均有註冊,並包含了商品及服務類別,因中國用「申請在先」原則,故註冊範圍較廣。

坊間認為只需等商標到期,問題可便解決的說法是錯誤的,因商標是可以無限次續期的,換句話說,對方可一直持有有關商標,除非主動放棄或被撤銷。

根據商標註冊資料,按目前的情況,G.E.M.絕對可以在中國內地以外的任何地方(包括香港)繼續唱歌或商演,因只有中國商標涉及唱歌及表演等的服務類別,這商標只於內地有效。

若G.E.M.正式將她法定的稱名改為「鄧紫棋」及「G.E.M.」,她甚至可以免除中國商標的問題,因她是以個人名字表演並不受商標所限,姓名權與商標權是兩種各自獨立的權益。

以上只是對輿論基本回應,作為專業的知識產權顧問,除了基本的商標使用問題外,我們還會考慮商業價值及品牌發展的方面。其實本次事件於商業上的重點是中港兩地的商品商標,問題比中國服務商標更難處理。要知道,流行歌手的收入除了演出酬勞及版權稅之外,很大一部份是以其為主題的商品出售,因此為何要建立歌迷會,這都是購買她的商品的鐵粉,定期添香油的信眾。讓前經理人公司持有這些商標,而繼續以「鄧紫棋」及「G.E.M.」作為歌手,前經理人公司可以繼續售價有關商品,利益全收,相反G.E.M. 售價有關商品便可被視為侵權,尤其在中國內地。

這情況令G.E.M.喪失部份盈利能力,影響其於新經理人公司心中市場價值。要解決此問題一是改新的藝名,重新建立新的品牌及註冊新的商標;二是向前經理人公司購回有關商標,或起碼取回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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