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稱「百變梅艷芳」的已故香港藝人 梅艷芳,她的傳奇一生近期被拍成同名電影《梅艷芳》,電影自11月中上映後叫好叫座。然而 梅艷芳 的胞兄 梅啟明 突然入稟高院,控告製作電影《梅艷芳》的安樂影片涉侵犯其持有的「梅艷芳」商標,認為該電影未經他同意使用該商標,要求電影公司作出賠償,並要求禁止再作出侵害其商標的行為,事件越鬧越大!
事件在香港被廣泛報導,問題由商標糾紛演變為社會熱話。有人擔心《梅艷芳》電影會因此而被迫禁播,令觀眾察失去懷念偶像的機會。
皇家商標® RoyalTM 就 梅啟明 的指控,翻查其主張的 香港商標註冊 及申請,發現主要涉及兩個商標,第一個是2004年申請的文字「梅艷芳」一般商標,第二個是2018年尾申請的文字「梅艷芳」防禦商標。至於2004年申請的文字「Anita Mui」一般商標與電影無太大關係,不作考慮。
首先是2004年「梅艷芳」文字的一般商標,該商標於2004年申請,2005年獲批註冊,商標擁有人目前是MUI KAI MING,商標類別第14類,內容針對金屬首飾、珠寶及鐘錶等貨品,商標曾獲續期,目前有效期至2024年。
另一個商標是2018年「梅艷芳」文字的防禦商標,該商標於2018年12月申請,已發出首份審查報告,但商標至今未完成註冊,商標申請人是梅啟明 (MUI KAI MING),商標涉及多個類別,包括第9、16、18、25、35及41類,當中第9、16、18及25類屬貨品類;第35及41類屬服務類。
梅啟明的防禦商標申請第9類內容包括光碟、影音光碟、電子書、電子刊物等貨品;第16類內容包括印刷品、明信片、宣傳單、相簿、書、海報等貨品;第18類內容包括皮革或仿皮革製品、行李箱、袋、傘、陽傘、腰包、運動包、錢包等貨品;第25類內容包括服裝、泳裝、風衣、針織服、健身服、婚紗、帽等貨品;第35類內容包括人事管理諮詢、公共關係、分銷人型公仔、市場推廣、批發人型公仔等服務;第41類內容包括製作及發行(非運輸)影片、廣播及電視節目、電影、報紙、影音節目及音樂唱片;製作音樂、廣播及電視節目及演出;錄像、影片及電影之錄音及剪輯等服務。
一般來說,電影創作涉及 版權 問題多於 商標,本次事件應是 梅啟明 想以有關 防禦商標 當中的第41類電影相關內容控告製片商商標侵權。但一大問題是,該 防禦商標 並未獲得註冊,只在審查階段,能否成功註冊屬未知之數。
如不獲註冊,未見得他有更合適的 商標保護 支持他的主張,因為他擁有的「梅艷芳」第14類註冊商標是首飾及珠寶等貨品,與電影並沒有多大關聯。所以他的案件能否繼續,關鍵在於他能否成功註冊其 防禦商標。
至於何謂 防禦商標?可以參考我們另一篇文章 《 防禦商標 》 。就目前的資料來看,梅啟明的 防禦商標 申請難以符合現行香港商標條例,雖則他擁有「梅艷芳」第14類商標,而「梅艷芳」也可說是“極為馳名於香港”,但「梅艷芳」馳名是在於她本人的歌唱演藝事業,與 梅啟明 的「梅艷芳」首飾商標無關,亦未見得 梅啟明 的「梅艷芳」首飾/鐘錶馳名於香港。所以 梅啟明 以其「梅艷芳」第14類商標申請 防禦商標 本身就難以成立。
如這樣也能取得 防禦商標,任何人也可以知名人士的名稱申請註冊一個新產品或新服務,然後再以他人的知名度申請 防禦商標,說起來實在荒謬。按常理,梅啟明 的 防禦商標 應難以通過審查。
即使他通過審查,亦需要通過公告階段,任何公眾也可以提出反對。基於他申請類別眾多,影響範圍甚廣,加上媒體大肆報導,相信招來的反對註冊也不會少,能通過的機會渺茫。
再者,筆者未聽聞香港有以「梅艷芳」為品牌的首飾、珠寶或鐘錶銷售,或許是孤陋寡聞。但如「梅艷芳」商標並未有真正地使用,任何人也可以以該商標在近三年內,沒有在香港真正地就該等貨品或服務而使用為理由,向商標註冊處申請撤銷該商標註冊,如成立可謂「偷雞唔到蝕揸米」,防禦商標 未申請到,己註冊的商標就被撤銷,連申請防禦的基礎也沒了。若此事真的發生,相信又會牽起一輪熱烈報導,變相為「梅艷芳」電影再作一輪另類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