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澳門三大手信店之一的「咀香園」,近期於中國大陸的一宗商標案被控侵權及敗訴,需向「中山咀香园」賠償十萬人民幣,事件令市場嘩然!大家始發現,原來國內另有 真・「咀香園」。
根據商標查冊,中國內地的「咀香園」商標乃屬於「中山市咀香園食品有限公司」,而非港澳大眾熟識的「澳門咀香園餅家」,中山咀香園與澳門咀香園互無關聯,是各自獨立的公司。
根據雙方官網的自我介紹,「澳門咀香園餅家」源於1935年,於澳門創立;而「中山市咀香園食品有限公司」則源於1918年,於廣東中山市創立。
中山咀香園控告澳門咀香園
本次商標案的事原為「中山咀香園」(原告)發現廣東電視台在其電視頻道及其官方網站荔枝網上播放由「澳門咀香園」(被告)以「咀香園」及「咀香」之名所製作之宣傳廣告,而澳門咀香園和黃永昌則為節目之贊助商。
廣東電視台在電視節目的顯著位置使用了「咀香」和「咀香園」,及顯明「節目鳴謝澳門咀香園餅家」。「中山咀香園」認為此行為侵害了其「咀香園」的中國商標權,要求賠償金額,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合理費用50萬。
法院:構成侵權 但非屬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依《中國大陸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從播放內容可以看出,被告在廣告宣傳內容上使用了商標「(咀香園)」和「(咀香)」,而上述商標均未在中國國家商標局註冊,且與原告的前述註冊商標構成相同。
被告澳門咀香園公司、黃永昌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的未註冊商標,容易導致公眾混淆,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
經過一審及二審,中國廣東法院5月31日作出終審裁決公布,澳門咀香園有限公司、黃永昌於本判決,需向中山市咀香園食品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0元及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365,55元,以上合計人民幣136,555元。
中國商標案的成敗關鍵
坊間很多媒體對本案的報導均將焦點放於兩者品牌的歷史及創立時間,事實上關鍵在於有關中國商標註冊的有效性及初次註冊時間,因為《中國大陸商標法》奉行申請在先原則,而非使用在先。本案的原告「中山咀香園」於1991年申請並註冊其「咀香园」中國商標,並一直有效持有至今。

雖然被告「澳門咀香園」的澳門商標早於1988年申請註冊,但一直未有申請中國商標,本案不考慮有關澳門註冊商標。假若當年「澳門咀香園」有及早註冊中國商標,本次商標糾紛的結果可能會改寫。

「澳門咀香園」損失遠超十萬
雖然本案的十餘萬罰款對「澳門咀香園」此等規模的企業微不足道,但此案例一出,對其生意經營影響深遠,真正的損失遠遠超過這筆罰款。
其業務的宣傳推廣,難以繼續於中國內地向中國客戶推廣「澳門咀香園」品牌,眾所周知澳門手信業的主要客源正正是中國遊客,如不能對主要客群宣傳推廣,對其銷售長遠影響甚大。
誰是最大贏家?
本案明顯是原告「中山咀香園」勝訴,但真正的大贏家卻另有其人。皇家商標® 作為專業的商標代理,除了專業知識,更了解商業市場運作。在商業角度上,本案的大贏家是「澳門咀香園」的主要競爭對手「鉅記餅家」及「英記餅家」。
他們持有各自的澳門註冊商標外,同時亦持有中國註冊商標,可以自由地於中國內地宣傳推廣,令其潛在客戶未出發到澳門,品牌先入腦,絶對是贏在起跑線!
中港澳台商標一併考慮
本次事件反映,企業即使註冊了本地的商標亦未必足夠,必需及早考慮鄰近地區的商標註冊,尤其鄰近地區是採用申請在先商標原則的,萬一被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了,會對品牌發展帶來嚴重影響,後患無窮。
尤其現時網上推廣盛行,網絡世界的地域邊界蕪湖,為免被對手乘虛而入,以港澳品牌為例,應將中港澳台地區的商標註冊一併考慮。欲了解更多,請看相關文章《「使用在先」vs「申請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