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禦商標

根據香港法例第559章第60條,防禦商標 (defensive trademark)可以申請註冊。條訂明 防禦商標 的註冊條件。凡:

  • 申請人已就某些貨品或服務將同一標記註冊為商標;
  • 該標記就某些貨品或服務註冊,而該標記就所有或任何該等貨品或服務使用頻密至變得 極為馳名於香港;以及
  • 該 商標 擁有人以外的人士就其他貨品或服務使用該註冊標記,即相當可能會減損其就首述的貨品及服務所具有的 顯著特性;

縱使註冊商標的擁有人並沒有就某些貨品或服務或沒有打算就某些貨品或服務而使用該 商標,該 商標 仍可就該等貨品或服務而註冊為 防禦商標。

何謂“極為馳名於香港”,須按各別個案而釐定。要證明某標記“極為馳名於香港”,通常須具備非常充分的使用證據。以上三項條件均須分別得到確立。

如申請人擬將某標記註冊為防禦商標,需以法定聲明或誓章的方式提交證據,以證明認有關該標記已 極為馳名於香港的聲稱屬實。

任何人可基於以下任何理由向處長或法院申請撤銷任何商標作為 防禦商標的註冊:

  • 該商標並無以其他形式以註冊防禦商標的擁有人的名義註冊;或
  • 該註冊商標現予使用或曾予使用的範圍並不符合註冊所描述的情況,

而凡該註冊商標是就某些貨品或服務而註冊為 防禦商標的,該項 撤銷 可就所有或任何該等貨品或服務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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